民法典关于空置房减免物业费有规定吗?
发布:管理员时间:2022-01-07阅读:次
在民法典实施后,民法典对很多生活相关内容作出了政策明确,其中关于空置房的物业费问题一直比较受关注,那么民法典关于空置房减免物业费有规定吗?
民法典关于空置房减免物业费没有具体规定。对于物业费的缴纳,《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业主应当依照商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依照商定和有关规则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承受或者无需承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回绝支付物业费。
从《民法典》的规定当中,我们能够看出,即便没有享用物业的服务,但只需物业依照合同规定和相关规则提供了服务,业主就不得回绝交纳物业费。所以空置房也是需要交物业费的。
民法典对物业费的规定
1、未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需要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新建的小区,小区建成与业主收房签订正式物业合同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也需要对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小区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进行管理维护。
因此,虽然业主未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但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后,小区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
2、小区发生了偷盗事件,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采取保安定时巡检、在公共区域安装安防监控等方式维护小区的治安。小区发生偷盗事件后,物业公司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提供小区监控录像、安保巡检记录等,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偷盗事件。如果物业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上述义务,业主则不能以小区发生偷盗事件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
3、电梯等公共设备广告业务收取的广告费规全体业主所有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小区内电梯、楼道、道路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用范围,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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